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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启动

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启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2017年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申报工作,6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按照要求,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须具备“拥有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企业和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1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条件。   产业基地须具备“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设计、施工类企业应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的产品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科技研发类企业主持过3项及以上的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等条件。 根据推荐程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示范的城市和企业进行评审后,将已通过评审的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名单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通过复核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公布通过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并将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 ? ? ? ? ? ? ? ? ? ? ? ? ? ? ?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6.12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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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2--1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 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6〕214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 ?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效落实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扼制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挂靠资质行为,根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及《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办法 ? ?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须同时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 ?施工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将施工合同附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其中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不能手录。满足要求时,施工合同方可备案。其他现场人员,可选择勾选或手动录入。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 ?省内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系统导入。省外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须先通过“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管理系统”办理进省核验手续后,方可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 ?2014年1月1日后未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过施工合同备案(或需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的在建工程,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在此之前施工合同备案时关键岗位人员可手录),逾期不再办理该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 ?二、关键岗位人员备案信息解锁 ? ?经一体化平台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系统自动锁定。只有在一体化平台办理了“在线工程竣工(交工) 申报”(或办理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经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由竣工验收备案机构确认),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由系统解锁释放(“在线工程竣工申报”流程见附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流程见苏建建管〔2016〕116号)。网上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未经解锁的,无法在其它工程项目中进行投标和施工合同备案。 ?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一体化平台上办理的竣工(交工)申报工程,符合条件的,应在施工企业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备案信息解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网上抽查。 ? ?已办理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可做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 ? ? ?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有关要求。变更时,施工企业应通过一体化平台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相应模块上传有关材料,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核验上传材料并通过系统比对后,符合条件的,应在施工企业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须满足施工现场要求。 ? ? ?四、工作要求 ? ?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网上备案是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挂靠资质行为,促进“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有关监管机构要通过一体化平台相应建设环节,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实行联动监管,以此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可控。 ? ?此前发布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有关管理规定,如与此通知抵触的,应执行此通知。 ? ?此通知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 ?附件: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流程 ? ? ? ? ? ?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 ? ? ? ? ?2016年5月17日 ? ? ? ? ? 附件:? 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流程 ?(在线工程是指2015年5月1日后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过项目登记、施工合同备案等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线工程竣工申报仅用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业绩和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解锁)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竣工工程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施工合同(从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自动获取);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竣工验收报告或加盖监理(建设)单位印章的竣工报告(原件); 4.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后自动生成)。 二、分包单位交工工程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分包施工合同(从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自动获取); 2.总承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需加盖监理(建设)单位印章的原件); 4.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后自动生成)。 三、网上申报流程 1.系统登录 施工单位登录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门户网站,插入usbkey,在“业务系统”栏目下点击“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即可进入到登录页面。 ? ? ? 2.网上申请 1)总承包、专业承包竣工工程申报流程:在“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 中“竣工工程申报”(总承包、专业承包)菜单→选择“新增备案项目”→输入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关键字选择项目→编辑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和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打印工程项目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上传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加盖监理(建设)单位印章的竣工报告、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 提交申请。 2)分包单位交工工程申报流程:在“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中“交工工程申报”(专业分包)菜单→选择“新增备案项目”→输入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关键字选择项目→编辑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和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打印工程项目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上传总包施工许可证、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 提交申请。 注:上述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和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中的数据由系统自动从已备案合同上读取,其它部分由申报人填写。 3.管理部门确认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使用授权的USB Key登录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在“施工业绩管理”主菜单下找到“总包单位已竣工工程申报确认”或“分包单位交工工程申报确认”,对已竣工或交工工程申报资料进行核验, 符合条件后选择确认,则施工项目管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自动解锁,工程业绩自动推送到一体化平台业绩库;不符合条件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平台上提示施工单位补充材料或注明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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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发布时间: : 2021-12--14
苏建建管〔2014〕701号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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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2--14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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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住建部联合18个部委发布一份影响建筑业10年发展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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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方案》共分为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等六个部分二十条,涉及施工企业多项关注的内容,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资质改革 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招投标改革 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5、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住建部文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 分工方案 建市[2017]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审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审改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法制办、铁路局、民航局)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商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商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以及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铁路局、民航局)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手段,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达到300万人,2025年达到1000万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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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郭允冲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安全法律风险防范实务信息交流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 : 2021-12--14
同志们、各位专家、各位代表:   大家好!   今天在这里召开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安全法律风险防范实务信息交流会,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工业部门监理行业的300多位代表与会,我们邀请了建设部市场司、质量安全司的有关同志,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有关法律专家,以及知名企业管理专家作专题报告,共同研讨监理企业质量安全法律风险防范的经验,共同促进监理企业质量安全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监理企业在实际工程建设中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等具体问题,接下来的时间将由有关同志、专家从各个不同方面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论述。   下面,我想从宏观的或者说从总体上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与大家一起交流。   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法律风险的,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由工程质量引起的,二是由安全生产引起的,三是由工程款结算引起的。   一、关于由工程质量可能引起法律风险的问题   毋庸讳言,建设工程的质量非常重要,工程质量不仅是建设工程的生命,也是包括监理企业在内的建筑企业的生命,工程质量好,包括监理企业在内的建筑企业的信誉就好。工程质量涉及到政府监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很多方面,要建设一个高质量的优质工程,需要这些方面的共同努力,如果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这些单位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质量事故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按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数额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质量问题就是不构成事故的漏水、裂缝等质量通病。我国工程建设的质量总体上在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工程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高层超高层建筑、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大跨度桥梁、长大隧道等高难度工程不断涌现。但另一方面,质量事故,特别是质量问题还时有发生。我们监理企业是弱势企业,如果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我们的监理企业往往很被动。因此,我们的监理企业要尽量避免和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工程监理中严格依法监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规范来监理,发现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坚决不签字,坚决不放行,坚决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由质量问题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候我们的监理企业由于弱势地位,对总承包或者施工企业不敢坚持原则。监理企业只有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依法监理,才能树立企业的威信,才能树立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二是在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合同纠纷、法律风险往往是由于合同对各方的责任、权力、义务不够明确、含糊不清造成的。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细致,监理企业负责人要学习一点合同法、工程质量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知识,法律顾问要认真把关。   二、关于由安全生产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问题   安全生产非常重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很不好的影响。因此,工程建设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最近几年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减少,我是2009年开始分管建筑业和工程质量安全的,2013年7月退下来的,2012年与2008年相比,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了37.64%,死亡人数减少了35.47%.但是事故总量还是比较多,事故还时有发生,去年全年共发生事故528起,死亡674人,今年上半年共发生事故225起,死亡267人。做好安全生产涉及到政府监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但主要的可能还是总承包或者施工单位。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政府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有可能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要减少安全生产引起的法律风险,首先是,最重要的是政府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努力、共同负责,尽量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们监理企业要严格监理、依法监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对有可能发生事故的施工行为坚决抵制、坚决纠正。我们有很多很好的成功例子,由于我们监理企业认真监理、严格依法监理,坚决抵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我们也有失败的不成功的例子,有的监理企业没有坚持原则,没有坚决抵制、纠正不合法、不安全的施工行为,有的监理企业由于弱势的地位虽然发现了问题,发出了整改指令,但没有坚持到底,没有坚决抵制、纠正违法违规和不安全的施工行为,最后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监理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监理,对违法违规、有可能发生事故的施工行为坚决抵制、坚决纠正,才有可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安全生产法律风险的发生,也才能树立监理企业的权威和形象。第二,要在监理合同中依法明确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力、责任、义务,千万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的用词,更不能稀里糊涂地把别人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   三、关于工程款结算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工程款结算非常重要,工程款结算直接涉及到各单位的经济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工程建设法律纠纷都是由于工程款结算纠纷引起的,现在不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往往与拖欠工程款有关。工程款结算法律纠纷最主要的是由于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付款的时间、进度、额度、条件等具体条款含糊不清或有歧义造成的。因此,我们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一定要把工程款拨付的时间、地点、办理银行、进度、额度等事项写得详尽细致,不能有半点的含糊不清或者歧义的地方。不管是发生什么样的工程建设法律纠纷,不管是到法院起诉还是仲裁,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合同文本,很多法律纠纷的难度就在于合同文本的条款或者用词有很多漏洞,有不太清楚或歧义的地方。因此我们监理企业在签合同时,关于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工程款结算等重要的问题,各方的责任、权力、义务一定要详细的逐项表达清楚,并且用词要准确,不能有半点的歧义和疏漏。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们监理企业要避免或者尽量减少法律风险,涉及到监理企业的技术技能、企业管理等企业基本功,或者说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因此,我们监理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苦练基本功,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整体素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全面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是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同时又是政府部门与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在政府职能转变、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作用的大背景下,行业协会必须充分发挥作用,承担起引导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一是加强行业调查和理论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法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标准当好参谋和助手;二是倾听企业呼声,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的合理诉求;三是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为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作用;四是加强培训与宣传,促进工程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整体素质提高;五是搭建交流平台,为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供优质服务。   我就简单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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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启动

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启动

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启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2017年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申报工作,6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按照要求,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须具备“拥有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企业和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1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条件。   产业基地须具备“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设计、施工类企业应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的产品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科技研发类企业主持过3项及以上的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等条件。 根据推荐程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示范的城市和企业进行评审后,将已通过评审的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名单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通过复核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公布通过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并将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 ? ? ? ? ? ? ? ? ? ? ? ? ? ? ?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6.12 宗边
发布时间 : 2021-12-1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 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6〕214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 ?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效落实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扼制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挂靠资质行为,根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及《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办法 ? ?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须同时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 ?施工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将施工合同附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其中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不能手录。满足要求时,施工合同方可备案。其他现场人员,可选择勾选或手动录入。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 ?省内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系统导入。省外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须先通过“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管理系统”办理进省核验手续后,方可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 ?2014年1月1日后未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过施工合同备案(或需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的在建工程,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在此之前施工合同备案时关键岗位人员可手录),逾期不再办理该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 ?二、关键岗位人员备案信息解锁 ? ?经一体化平台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系统自动锁定。只有在一体化平台办理了“在线工程竣工(交工) 申报”(或办理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经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由竣工验收备案机构确认),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由系统解锁释放(“在线工程竣工申报”流程见附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流程见苏建建管〔2016〕116号)。网上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未经解锁的,无法在其它工程项目中进行投标和施工合同备案。 ?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一体化平台上办理的竣工(交工)申报工程,符合条件的,应在施工企业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备案信息解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网上抽查。 ? ?已办理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可做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 ? ? ?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有关要求。变更时,施工企业应通过一体化平台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相应模块上传有关材料,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核验上传材料并通过系统比对后,符合条件的,应在施工企业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须满足施工现场要求。 ? ? ?四、工作要求 ? ?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网上备案是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挂靠资质行为,促进“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有关监管机构要通过一体化平台相应建设环节,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实行联动监管,以此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可控。 ? ?此前发布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有关管理规定,如与此通知抵触的,应执行此通知。 ? ?此通知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 ?附件: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流程 ? ? ? ? ? ?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 ? ? ? ? ?2016年5月17日 ? ? ? ? ? 附件:? 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流程 ?(在线工程是指2015年5月1日后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过项目登记、施工合同备案等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线工程竣工申报仅用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业绩和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解锁)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竣工工程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施工合同(从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自动获取);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竣工验收报告或加盖监理(建设)单位印章的竣工报告(原件); 4.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后自动生成)。 二、分包单位交工工程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分包施工合同(从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自动获取); 2.总承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需加盖监理(建设)单位印章的原件); 4.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后自动生成)。 三、网上申报流程 1.系统登录 施工单位登录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门户网站,插入usbkey,在“业务系统”栏目下点击“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即可进入到登录页面。 ? ? ? 2.网上申请 1)总承包、专业承包竣工工程申报流程:在“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 中“竣工工程申报”(总承包、专业承包)菜单→选择“新增备案项目”→输入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关键字选择项目→编辑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和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打印工程项目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上传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加盖监理(建设)单位印章的竣工报告、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 提交申请。 2)分包单位交工工程申报流程:在“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中“交工工程申报”(专业分包)菜单→选择“新增备案项目”→输入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关键字选择项目→编辑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和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打印工程项目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上传总包施工许可证、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 提交申请。 注:上述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和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中的数据由系统自动从已备案合同上读取,其它部分由申报人填写。 3.管理部门确认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使用授权的USB Key登录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在“施工业绩管理”主菜单下找到“总包单位已竣工工程申报确认”或“分包单位交工工程申报确认”,对已竣工或交工工程申报资料进行核验, 符合条件后选择确认,则施工项目管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自动解锁,工程业绩自动推送到一体化平台业绩库;不符合条件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平台上提示施工单位补充材料或注明其它原因。
发布时间 : 2021-12-14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苏建建管〔2014〕701号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 2021-12-14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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